法院收取诉讼费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?
根据公开报道,2012年12月,滕庆国因不服一起劳动纠纷案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,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为此收取了他40元“邮寄费”(法院邮寄法律文书的费用)。滕庆国认为“邮寄费”应该包含在已交纳的诉讼费当中,此后他不断举报和信访,西安区法院给出的答复却是“不存在返还的问题”。
网上公开的《湖北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定部分诉讼费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鄂价费[2008]5号)也规定,“按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481号)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[2007]196号文件有关规定,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《收费许可证》,实行亮证收费,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,自觉接受物价、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。”
国务院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481号)第五十四条规定,“价格主管部门、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,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;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,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。”
实践中,各地物价部门(机构改革后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)已经在受理当事人关于法院收取诉讼费相关投诉,向法院发出了行政通知书。
后台,有网友提出,法院收取诉讼费应该属于行政行为,应当允许当事人以法院为被告提出行政诉讼。
但是,也有法律人士认为,法院作为司法机关,收取和分配诉讼费用,应是一项司法行为,不应该受到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。如果当事人对法院诉讼费事项不服的,可以走司法复议的程序。这样有利于理顺司法与行政的关系,摆脱司法机关受到行政机关干预的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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